因一方合伙人自身原因导致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不能实现的不利后果谁来承担?
鲁法案例【2023】290
基本案情
张某(甲方)、李某(乙方)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在2014年于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合作承包工程,由甲方出资10万元,乙方出人员队伍,各占50%股份,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甲方于2015年春节收回投资5万元,尚有5万元未收回。约定于2016年2月5日结算,因工程合同由乙方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资金账目由乙方管理,所需资料由乙方提供。工程款付清结算之时,甲方才能撤出所属股份。人工费拖欠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出具相应材料证明此次合作的盈利和亏空)。人工费付清时乙方返还甲方的剩余5万元的股份。”协议签订后,工程于2014年施工,2015年完成。后经张某多次催促,李某一直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与某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的义务,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其投资款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中,根据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二人合伙的工程合同系由李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李某负有与某建筑公司结算的义务,合伙协议中亦约定李某应于2016年2月5日与该公司结算。现双方当事人合伙事务早已终止,李某怠于履行与某建筑公司结算的义务,致使张某至今未收回剩余5万元投资款。且根据张某提供的其与李某的通话录音,李某自认二人合伙工程尚有盈利,现张某自愿放弃盈利分红。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投资款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是因另一方合伙人自身原因导致合伙协议约定不能实现的不利后果是否应由合伙人共担。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各合伙人均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应发生在各方合伙人妥善经营、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当一方合伙人怠于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致使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对其他合伙人产生不利后果而合伙协议中又没有特别约定时,该不利后果不应转嫁于其他合伙人,应由该合伙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