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正当理由的认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认为有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到位、装修材料货不对版、虚假广告宣传、物业费标准偏高、面积差异、噪音、环境不利因素等,是正当理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是买受人非主观方面的原因,比如买受人因出差、出国、伤病等不能如期接收房屋,可视为正当理由,从而阻却风险转移。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所述的理由不能成为拒绝接收房屋的正当理由因为这些因素即便真实客观存在,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和获得救济。即使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也可以在交付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除合同。
出差、出国、伤病是行动障碍的正当理由,但不是不行使权利的正当理由,更不是加重对方责任的正当理由。民事法律行为允许代理,房屋交付亦非突然事件,买受人可以预作安排,即使行动遇到客观障碍,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完成。退一步讲,买受人可以甘愿迟延受领,但相应的责任不能推卸,不能因自己的原因导致对方风险与负担的增加。否则,买受人有可能为了规避风险或者费用负担,制造各种行动障碍的理由来对抗交付,这时对出卖人就很不公平。《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里并没有规定“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其法理就在于买方可以有各种理由不接收,但没有理由让卖方为他承担风险。最极端的情况,在约定交付的日子,买受人因车祸未能来接收,3个月后方来收房,这3个月的物业费、采暖费谁来承担?由于卖方无任何过错,没有理由替买方负此损失。此期间内如果发生强烈地震将房屋摧毁,损失也应当山买方承担。
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所说的拒绝接收的“正当理由" 只能是《合同法》第148条所规定的“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标的物本身存在重大缺陷,而不能包括买受人所主张的客观障碍。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法律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购房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正当理由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2)商品房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即使该商品房已经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书,购房人仍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