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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律师-房产纠纷律师成功案例:房屋买卖纠纷律师案例,房屋租赁纠纷律师案例,二手房律师陪购案例;房屋买卖纠纷部分案例(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小产权房、农村私有房屋);律师陪同购房、律师陪同售房部分案例(二手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写字楼、别墅、四合院);房产拆迁补偿安置部分案例;房产继承部分案例;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婚姻家庭律师分家析产案例;房屋租赁案例;房屋赠与继承案例;房产确权案例、房产抵押案例、家庭装修合同纠纷案例、物业管理纠纷律师诉讼代理案例等。

  • 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5-06-05 点击:535次

    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时间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变更房屋的产权,所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换句话说居间合同并非以直接改变房屋的产权为目的,所以居间合同并非必须要有所有产权人签字。

  • 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日期:2012-08-22 点击:749次

    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第一,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第二,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第三,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北京房地产律师谈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日期:2012-08-22 点击:1116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谈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法院的判决也是要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来判断的,所以合同是最根本的因素,在诉讼中,律师应对合同(包括主合同、从合同、补充条款、合同附件等)内容详加研究,做到落实到对标点符号的理解,以求从中找到突破口最好。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
    日期:2012-08-22 点击:720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 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从建筑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出发,必须对其严格否定。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属于此类现象的所谓挂靠、内部承包、名义联营等行为予以明确界定。

  •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工程质量和应付工程价款有争议的,能不鉴定的尽量不鉴定,能
    日期:2012-08-14 点击:1724次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工程质量和应付工程价款有争议的,能不鉴定的尽量不鉴定,能少鉴定的尽量少鉴定 如不对全部事实鉴定,争议事实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主要内容是对前一层倡导观点的但书部分。虽然大多数案件对争议事实鉴定即可查清案件争议事实,无需对案件的全部事实鉴定;但少数案件只对争议事实鉴定,还不能查清案件争议事实,需要对全案事实鉴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发包人对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进行抗辩。本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 关于按固定价结算与分配利益风险关系的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1105次

    关于按固定价结算与分配利益风险关系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基于种种原因和情况,当初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的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明显不公平。有的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合同的价格基础条件方式了变化,应该允许当事人提出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免除超过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的付款责任。实际上,这种风险分配与情势变更是不同的。

  •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日期:2012-08-14 点击:1436次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三个合同实质性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部分条款。关于如何把握认定“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变更情况的界线问题。

  • 履行催告是否属于需要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1404次

    履行催告是否属于需要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在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内容。

  •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的处理
    日期:2012-08-14 点击:1644次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的处理 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之一。实际施工中,工程量清单大多是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出来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关于工程量的规定,工程量的确认,是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日期:2012-08-14 点击:1614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法定孽息,与借款合同有相类之处。《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是违约金,一般称为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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