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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房屋买卖效力纠纷案之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房屋所有权归属

日期:2012-04-2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61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于某亦将房屋交付给周某,应当认定周某为诉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刘某系为周某帮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于某签订了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该事实在周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中能够得到证实。

周某与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周某系外地人,在本市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2003年9月14日,周某请朋友刘某帮忙与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周某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卖房人于某。2003年11月23日,周某以刘某的名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周某偿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2003年10月份,周某搬入其购买于某座落于某小区X号房屋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周某交纳了物业管理费。故周某是该房屋的实际购房人,房屋产权应该归其所有,对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房屋权属以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该所有权的归属。公积金贷款是一种相对低息贷款,是对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的一种优惠。为了办理公积金贷款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没有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实际购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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