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叔叔翻建兄长草房 遇拆迁侄子诉请立即搬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刘春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三十年前翻新哥哥名下的房子并一直居住在内,多年后宅基地拆迁,侄子前来诉请叔婶立即搬离,法院能否支持?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侄子杨建诉讼请求。
杨宇俊系杨宇宏的同胞哥哥。1961年,杨宇俊携妻小去黑龙江谋生,后在当地落户,而其父亲与弟弟杨宇宏仍居住在海安市闸东村的3间草房内。据了解,该草房在1990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杨宇俊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1990年,因老房子年代久远,杨宇宏在征得哥哥同意后,出资在原先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建成砖墙瓦房的主房3间,厨房、厕所各1间。由于当时建造该房屋时未经审批,事后杨宇宏缴纳了罚款。此后,杨宇宏夫妇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而杨宇俊一家则鲜少回来,甚至在其父亲去世时也未回乡奔丧。
2020年,上述房屋被列入闸东路周边区域改造需搬迁的范围。房屋搬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查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杨宇俊,但由于杨宇俊夫妇均已过世,遂与其后代杨建取得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
其后,杨宇俊的四个子女均知晓此事,并与杨宇宏父子就搬迁协议的签订及利益的分割等事项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意见。
同年6月,杨建与房屋搬迁机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助协议,因意见未能达成一致遂一直无法将上述房屋交付搬迁,最终杨建将叔婶告上法庭,诉请杨宇宏夫妇立即腾空上述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宇宏将其与杨建就房屋搬迁事宜商谈未成的情况转告杨宇俊另外三个子女后,三人分别向杨宇宏夫妇出具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房屋曾系其祖宅;大约在上世纪80年代,老房子倒塌,叔父杨宇宏与父亲杨宇俊商定将该宅基地及主屋送给叔父杨宇宏,并经村委会同意后由叔父的小儿子出资重建现在居住的房屋。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从实体上看,杨宇宏夫妇目前居住使用的房屋是否是杨宇俊作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本案中,杨宇俊作为所有权人的房屋系其离开海安前往黑龙江之前建造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特别是法院调取的房产和土地的档案资料显示,杨宇宏夫妇现有房屋建造于1990年。杨建在诉讼过程中也陈述,杨宇俊的房屋实际已被杨宇宏或其子女拆除重建,但不认可是得到杨宇俊同意的,对此杨宇宏夫妇提供了杨建的同胞姐弟3人的情况说明,证明杨宇宏在闸东原杨宇俊房屋原址建房时,是基于杨宇宏征得杨宇俊的同意的,杨宇俊表示原房送给杨宇宏。基于以上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两被告现有居住使用的闸东村的房屋已非杨宇俊作为所有权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故杨建要求杨宇宏夫妇从现有居住使用的房屋中腾空、退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杨建的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