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但未过户的房屋被法院查封 能否过户?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一对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名下共有房屋赠与女儿,待女儿成年时过户。可女儿成年后,父母却因债务问题致赠与房屋被法院查封,女儿得知情况后非要父母过户,父母却表示须将债务清偿才行。多次沟通无果后,女儿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赠与合同纠纷,认为案涉不动产查封解除前不宜过户,于是判决驳回了女儿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小赵系两被告女儿,两被告于2011年10月份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女儿抚养权归属及位于市某小区房产和附房双方各半共有。三年后,两被告又签订协议一份,除了对原告抚养问题进行补充约定外,另外还将两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市某小区房屋和附房赠与原告,待成年后,两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两被告对半承担。2019年12月份,上述不动产因两被告涉及债务纠纷被市人民法院查封。现原告以自己已成年为由,要求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诉争不动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庭审中,法院就讼争房屋被司法查封将带来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不利后果告知了原告,原告明确表示清楚该后果,并坚持其要求办理过户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两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将案涉不动产赠与原告,原告亦以提起诉讼的行为表示接受了赠与,两被告与原告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并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就本案而言,虽然两被告均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案涉不动产的过户手续,但案涉不动产因其他纠纷被司法查封,在该限制交易情形消除以前,不得进行物权变动。因此,在案涉不动产查封被解除前,原告诉请两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协议固然有效,但涉案不动产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债务人不消除债务,保全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赠与人亦不能够行使涤除权,则房屋赠与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受赠人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则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