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施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刘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被告A公司承建了某中学新建辅楼项目工程,期间与被告包工头曹某签订协议,将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分包给曹某。2020年4月至8月间,原告房某接受曹某雇佣,到A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后原告房某与被告曹某经结算,原告工资共计26460元,尚余19460元工资未给付。该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和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某未作答辩,被告A公司辩称其已经将工资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曹某,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为此,被告A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结算明细及函件等予以证明。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某雇佣原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某拖欠原告劳务费1946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劳务费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A公司辩称其已将相应的劳务费全额支付给被告曹某,不存在欠付劳务费的情况,该院认为,被告A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劳务发包给个人曹某,导致原告工资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其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对于被告A公司的抗辩,赣榆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工资结算问题通常是农民工最为关切的问题。很多时候,工资款项是先由发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进行结算,然后再由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但在现实中,分包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故意拖欠或者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却是不胜枚举。
通过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解读我们发现,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作为发包方,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承包方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