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2.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5)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6)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