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买房8年后发现面积缩水,起诉开发商获赔22万!
2003年王女士以3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建外SOHO的房屋。2011年,因其他业主诉讼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王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朝阳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开发商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
2003年5月28日,王女士与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建外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建外SOHO的一套房屋,房屋用途为商业,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5米、建筑面积177.18平方米,总价306万余元。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于2004年前后实际交付。
王女士称,其得知其他业主因层高“缩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建外SOHO三层裙楼层高短缺,至此其才得知房屋层高“缩水”一事,故起诉至法院。
红石建外公司主张,涉案商品房依法完成竣工备案,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房条件,不存在瑕疵。层高不是交房条件,王女士以层高不够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另外,王女士在涉案商品房中已经居住近10年,如果房屋层高不够,其早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和买卖合同的异议期间。
案件审理中,因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为3.33米。另法院查明,王女士所称其他业主因相同事由起诉一案,于2011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红石建外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层高,红石建外公司有义务向王女士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层高的房屋。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使用环境变差,损害了王女士的利益,红石建外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房屋层高测绘属于专业事项,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普通购房人属于隐蔽瑕疵;王女士称其在他人与红石建外公司之间诉讼的判决书中得知自己所购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一事,法院对其陈述予以采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王女士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法律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院认为,红石建外公司作为开发商,其自始即应知道涉案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一事,故对于红石建外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期间的抗辩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价款、房屋面积、层高减少程度、层高减少对房屋使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判令红石建外公司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二、花70万购房遭遇面积缩水,状告开发商获双倍赔偿!
市民王先生花近70万元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结果开发商不仅延迟一年多才交房,而且房屋面积还缩水近10平方米。王先生将当事开发商告上法庭,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由当事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超出误差比”部分的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2010年8月15日,王先生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103平方米的房子,并结清了全部房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2011年10月底交房。然而,直到2013年6月中旬,开发商才通知交房。另外,王先生入户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只有约93平方米。为此,王先生找开发商要求退钱并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只退还了缩水面积的房款。王先生对此结果不满意,认为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延迟交房违约金两万余元,并双倍返还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款。
法院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王先生交付违约金。开发商没有按约定面积交付,按照相关规定,应退还“多收”的房款,并双倍返还超出误差比3%部分的房款。据此,法庭核减开发商已退还的房款,判令开发商再返还王先生4万余元,支付购房违约金两万元。
法规链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