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刷脸违法投诉?小区设置刷脸进门违法吗
反对刷脸进小区业主起诉物业胜诉,物业最终增加刷卡功能,刷脸进小区是否侵犯隐私
人脸识别进社区:“刷脸”背后的隐私安全之问
李京(化名)开不了小区的单元门了。门上挂着一个“刷脸”设备,他拒绝录入自己的人脸信息。
他是北京南湖中园二区的一名业主,从去年5月开始,小区部分单元门启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业主必须采集人脸照片,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这是业主们打开单元门的唯一方式。
“人脸信息与身份证、住址相关联,系统就会对你进行全面监控,万一出现泄露,或者被人倒卖,后果很严重。”李京担忧。
不仅是李京所在的社区,全国已有多地社区因强制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一再引发业主们的争议——支持者称,“刷脸”门禁更方便,不用担心忘带门禁卡,还改善了小区的治安现状;反对者则认为人脸识别并无充分必要性,随意采集个人信息程序违法,更加担心数据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
近年来,作为智慧社区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正在广泛进入城市社区,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向人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何在提供便捷性的同时守住个人隐私安全?技术与伦理的边界在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对人脸识别进社区持审慎态度,她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脸识别技术不是单纯地抓取个人的面部生物信息,它与既有数据库中的相应数据相比对,能进一步追踪到个人的身份信息、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等,而且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在法律规制不够完善、保护措施缺乏的情况下,人脸识别进社区虽能带来一定便捷,但也应该有所节制,社区管理者应引起重视,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默认同意”
没有人告诉李京,他所在的小区单元门门禁带有人脸识别功能,至少在安装之前。
2020年5月的一天,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上门通知,“你们单元要安门禁了,同意就在表格上签个字。”此前,李京曾向居委会咨询过,得到的答复是,安装门禁要获得全部业主的通过,有一户不同意都装不成。李京和很多业主都签了字。
门禁安装完成后,物业开始发出通知,要求业主和租户在指定时间到物业采集人脸照片,并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李京觉得不对劲,“我们虽然同意安装门禁,但并不是同意把这么多信息都给出去,况且也没有人告诉我们安装的门禁采用人脸识别系统。”
南湖中园二区另一位居民刘先生记得,办新门禁时,他被要求现场拍一张人脸照片,还要提供房产证、身份证、手机号。“物业是先安装后通知的,之前根本不知道。”刘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一说法也得到了该社区物业一位工作人员的证实。
事实上,不仅是南湖中园二区,其他一些装人脸识别的社区也有居民对人脸识别门禁表示不满。据媒体报道,2020年7月,北京房山区一居民曾拨打市民热线,反对物业强制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认为生物信息的搜集要征得业主同意,并尊重业主选择——至少应提供“刷门禁卡”与“人脸识别”两个选项。
在一些没有强力反对者的小区,人脸识别的推行和使用是默认所有人都同意的,没有决策过程,直接单方面通知业主录入人脸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如果不录入,意味着要么无法进入小区,要么跟在其他居民后面溜进去。
南湖中园二区物业王姓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该社区共有178个单元,其中90个单元采用了“刷脸”新门禁,90%以上的家庭都已登记,另有十户左右的家庭不愿意配合采集人脸信息,原因包括不愿透露个人信息、家里有老人不会使用等。对于不愿采集人脸信息的业主,物业已提出解决方案,可以办门禁卡。
被低估的隐私泄露风险
南湖中园二区位于朝阳区望京街道,建成于20世纪90年代,过去采用的是“按钮式”门禁,但因年久失修,许多门禁出现故障,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
对于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徐先生是支持的那一拨人。他在南湖中园二区住了20多年,“以前一进楼道,两侧密密麻麻的小广告,通下水道的、换锁的、喷漆的,什么人都往里面进,现在环境整洁多了。”侯大爷则看重的是“方便”属性,他以前用的是门禁卡,容易丢,“现在刷个脸直接就上去了”。新京报记者实地走访中发现,大多数人并不关心“是否泄露隐私”“数据保存在哪”等问题。
李京是个“少数派”。他认为,人脸识别门禁没有必要与房产证、身份证、手机号等隐私信息挂钩。李京的理由是,如果信息出现泄露,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或者流向数据贩卖黑市,“即使门禁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恶意泄露信息的行为,但其是否有能力保证自己的系统不会被黑客攻击?”
南湖中园二区物业王姓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本次启用人脸识别门禁是出于便捷性角度考虑,物业的角色只是执行者,配合居委会的工作,负责前期宣传、上门登记、采集信息等。采集后的信息不在物业手中,而是由门禁公司保管,“没有隐私泄露风险”。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京所在的南湖中园二区单元门安装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开发者是北京睿家科技有限公司,采集人脸照片后,业主需下载一个名叫“睿视”的手机软件。睿视App《服务协议》显示:公司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含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采用加密、权限控制、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如果您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睿家科技可以从服务器上永久删除您的数据。服务停止、终止或取消后,睿家科技没有义务向您返还任何数据。
在苹果APPstore,针对“睿视”APP的安全问题,许多用户提出质疑:“一个私人公司有什么权利收集人脸信息、房产信息、家庭信息,有公安备案吗?出了问题谁负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有类似的担忧。去年3月,在小区改装门禁系统、要求业主扫码上传人脸等信息时,她提出过反对意见,在和街道、居委会、物业、业委会等人员“谈判”时,她询问“人脸信息保存在哪儿”,对方告诉她可以放在物业的局域网,或者和有关部门的系统联网。这种模棱两可的回复让劳东燕很警觉,“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就存在不稳定性,数据保护需要不断地升级、更新,小区物业有这个动力和成本去做吗?”
望京南湖中园二区的入口处安装了智能门禁,但目前未启用。新京报记者金贻龙实习生慕宏举摄
人脸识别进社区“遍地开花”
2020年以来,西城、东城、朝阳、海淀、昌平、丰台、房山等区,众多社区在推动人脸识别系统的落地。据北京市西城区融媒体中心2020年7月4日消息,西城区在15个街道、124个社区、316个小区、388个防控卡口安装了小区卡口智慧门禁系统。
实际上,北京市的智慧社区建设起步于2017年,昌平区顶秀青溪家园、朝阳区康宏瑞普小区和顺义区石园北区小区成为3个试点样板工程。随后几年间,“智慧平安社区”“旧改”等也在紧锣密鼓地铺开,市场上各类机构纷纷在这个领域挖掘商机。
“配备智能安防系统正在成为趋势,市场很大,这背后既有政府的推动,也有社区物业、居民自身对安全的诉求。”华北地区一家参与智慧社区建设的科技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林科(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
过去几年间,林科和他的团队给北京的某村装了一套智能安防系统,该社区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人员结构复杂,偷盗、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这个项目包括烟感报警器、上百个AI人脸(车辆)识别摄像头和双光温测智能门禁系统。
林科向新京报记者现场展示了这套系统的后台界面,通过自动抓拍,机动车车牌号、人的面部表情、神态动作一目了然,能够对可疑人员进行监控和预警。“抓拍是为了分析,及时溯源,村域内一旦发生治安事件,能通过数据库人脸照片的比对,配合警方快速锁定嫌疑目标。”
林科介绍,该村附近曾发生过一起治安事件,村里的AI摄像头抓拍下了犯罪嫌疑人,为警方破案提供了重要线索。系统启用后,不少居民向林科团队反馈,称赞人脸识别很方便,能帮他们迅速找到丢失的东西。这个村子的安防改造工程被所在街乡视为智慧社区治理的样本。
据了解,这套应用目前没有和公安系统联网,采集的数据直接保存在本地系统里。林科称,为了防止数据泄露,公司会对采集的数据采取脱敏处理,上传云盘后进行层层加密。对于流动人员的人脸信息,在接到对方搬家消息后第一时间删除。
一家涉足社区智能安防项目改造的科技公司产品经理告诉新京报记者,小区的智慧平台打造,既有政府部门出资,也有街道、社区自筹资金,出资方比较复杂。据其了解,如果是政府主导,一般都会要求数据接入相关部门的系统,安全性更强。如果是社区物业自己主导、政府部门没有做硬性要求,数据的保存方式可以由社区和合作方自行协商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采集的数据并不是放在政府部门那里就可以高枕无忧,也不是放到企业自己手上就是有问题,关键是要考虑到数据存储有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数据存储带来的风险谁来承担,要用一套规则去进行认证、检测和评估。
解困智慧社区治理
面对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隐私和安全的威胁,如何加以规制值得深入研究。
马亮教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区既是居民私人的生活空间,同时也有居民共享的公共空间,在使用一些新技术的时候,业委会、物业这样的社区组织机构不能只追求管理的便捷,而忽视了居民们对技术本身的担忧。
“事实上,并不是使用了新技术就叫智慧社区,手段上的创新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居民们满意的效果,如果通过门卫查岗、密码锁等方式也能达到这个效果,那么人脸识别门禁就没有十足的必要。”
社区领域咨询平台“社邻家”创始人闫加伟向新京报记者提到,居民对人脸识别技术有疑虑是非常合理的。很多物业公司觉得智能门禁能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但实际上不符合社区治理的逻辑,智慧社区建设不能光强调“智慧”“智能”,还要体现人文关怀,即便引入人脸识别是出于提高效率的初衷,但也要充分沟通,分析利弊,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汹涌的民意下,法律法规正在完善当中。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已提请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再次明确了“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归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规定了比普通的个人信息更为严格的处理规则。若能通过审议,这将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
作为法学教授,劳东燕长期关注立法的动态,她觉得,上述草案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说明围绕人脸识别的隐私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但该草案还有可完善的空间。
草案第65条规定,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劳东燕向新京报记者分析,“首先我需要证明对方收集了我的信息,其次我要证明我的损失是对方造成的,关键是你怎么搜集和证明呢?对方会给你看他采集的数据吗?如果证明不了我的损失与对方的违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就等于我的权利被侵犯不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对方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规定,劳东燕建议,只要有证据表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实,信息处理者就应当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同时,她建议法律界有必要做专门的调研,尝试探寻有效而合理的规制路径与保护措施。
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关心,劳东燕给所在小区的物业、居委会寄了封意见书,提醒其不经同意收集人脸信息的法律风险。最终,小区尊重了民意,除“刷脸”外,业主们还可以用门禁卡、手机等方式进入小区单元门。
而李京,经过一段时间的僵持后,物业终于答应给他在“睿视”APP上开通使用权限了。现在,他输入手机号就能解锁单元门。
新京报记者金贻龙实习生慕宏举
进小区被迫刷脸最高法:这是侵权行为
早在几个月前,小黑就曾写过一篇关于人脸识别“乱象”的文章。在那篇文章中,小黑曾经提到了当时一个令人震惊的新闻:售楼处居然利用人脸识别区分新老客户,并用不同报价来“杀熟”。
好在很快这一新闻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售楼处们纷纷撤下了监控设备。然而,人脸识别侵犯人们权益的问题,却始终存在,小区强制刷脸开门,就是一例。
不录入你的脸,就别想进门
曾几何时,“刷脸买单”一类的段子在网上甚嚣尘上,一度成为对熟人经济的一种调侃。而今,随着刷脸吃饭、刷脸购物从想象层面进入现实,人们才意识到这个段子真正的威力:它能让人失去自己的隐私。
各种应用需要刷脸才能验证——当然,为了防止违法行为这种做法还是有其意义的,但最近的消息告诉了我们:即便用户以为自己只是刷了脸,但审核人员可以看到你的肩膀、身处的环境等等信息,甚至在床上刷脸的话,你的香肩说不定就暴露了。
▲刷脸支付已经进入许多场景
不只是许多应用为了验证用户的身份使用了人脸识别外,甚至有不少小区,也开始使用人脸识别来验证户主信息。
乍一看,这一方案似乎还挺人性化的,特别是当用户大包小包拎着刚采购来的日用品难以伸手取门卡时,刷一下脸就能进入小区,方便快捷,还能保证小区居民的安全。
然而,当我们进出小区时只能通过刷脸开门,其他方法一概无效时,大家还会觉得它只有优点吗?
显然,这里就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担心:小区的人脸信息上传到哪里?用的是哪个供应商的方案?这些供应商的信息保护是否到位?会不会以后被黑客窃取?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Z君居住的小区只能刷脸进入
而且,这一现象在日常生活中还真不少见。就拿小黑身边的小伙伴Z君来说,他的小区就只能靠刷脸进出,门卡、指纹识别?不存在的。
再结合之前国内某人脸识别企业数百万人数据泄漏的消息,Z君对自己的隐私就更加担心了。
最高法发布权威解释,小区不得只提供刷脸进出
好在这种情况或许很快就会得到改善。上个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官方的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的应用提供了司法保护。
在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有人为了防止被人脸识别,戴头盔去买房
也就是说,在没有必要的场所采用人脸识别,就将是违法行为。
此外,对小区强制使用人脸识别的状况,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人脸信息采集已经成为一个行业
此外,对未成年人的人脸识别信息,最高法也给出了解释:
“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也就是说,
需要采集未成年人信息的,必须通过其监护人同意才能实行。
那么,有哪些情况是可以使用人脸识别的呢?
相关规定中提出了五种情况,各位小伙伴可以逐一检查,来保障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着互联网对用户隐私的不断侵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起自己的隐私来。而最高法这次对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也给互联网企业加了一道“紧箍咒”。
然而,这道紧箍咒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小黑还不得而知。毕竟,当Z君拿着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联系小区负责人时,却收到了这样的回复:小区人脸识别是政府要求的,我们也很为难啊。
小区人脸识别维权,我还是不客观
尽管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做出限制,但对小区人脸识别的规范不太乐观原因有如下:
一是政府推进智慧小区便利管理和企业通过人脸大数据收集的获利动机太强了,就是这件事他们很想做。
二是司法解释只是说要提供人脸识别的替代方式,实践中完全可以提供不是那么便利的替代方式逼迫你同意人脸识别。你每次登记小区要带身份证加上登记个几分钟和原来用卡几秒进出小区相比,能说权利没有收到侵害吗?就是这件事他们可以把替代方式设计的很复杂,轻易的避开法律规定。
三是司法救济属于事后维权,维权成本很大。司法解释你不告状你根本用不是。就是这件事他们完全可以让你付出很大代价。
小区人脸识别的维权关键在于这个系统的安装权限在谁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要不要业主同意还是物业自己就可以决定安装(尽管有可能是政府的要求)。小区物业人脸识别的本质在于物业有没有这个权力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而不是安装后人脸识别要不要业主授权。
只能说一个制度设计的很复杂或者维权成本高,本质上就是不想让你使用这个制度。最高法,希望你再加加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15号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第八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九条 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理者以双方未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基于同一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发生的纠纷,多个受害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自然人死亡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人脸信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