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盈科合肥唐贵明律师就“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合肥广播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图为记者与唐贵明律师交谈
记者向唐律师咨询道:集体土地征收政府应当支付失地农民哪些项目的补偿?这些补偿费用应当怎样发放呢?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只将征收的农田和河滩中部分费用支付给失地农民呢?那么失地农民在遇到权益被损害的时候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图为记者采访唐贵明律师
针对记者的提问,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当地政府颁布的《征收集体所有办法》等相关规定,失地农民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土地补偿费等补偿。按照规定,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在确定征收方案并与失地农民签订协议之时,应当一次性发放。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应当一次性支付到失地农民的保障账户,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部分留作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日常管理。
而只将征收的农田和河滩中部分费用支付给失地农民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当地政府颁布的《征收集体所有办法》等相关规定,失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土地补偿费是基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部分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部门无权进行私自截留和使用。
另外农民们可以向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进行反映,提出自己有法律依据的主张或是进行信访投诉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