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下午盈科合肥唐贵明律师就“土地承包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合肥广播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记者向唐律师咨询道:目前有两位村民对一块承包土地发生了争议,都说自己是该块土地的承包人,那么要怎么确定谁才是承包人呢?这两位村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图为记者采访唐贵明律师
唐律师解释到: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一个因为多种原因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普遍问题。可能是因为在承包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发生的,也可能是因为在出租、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的。上述两位村民的纠纷就是在租赁的过程中发生的。他们都没有土地经营权证,也都没有登记。那么,怎么才能确定究竟谁才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首先,他们可以申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解或是当地的乡政府进行调解解决。其次,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出租、转让的,所以唐律师建议在流转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凭证,这样就可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