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应注意哪些事项?
房改房买卖需要材料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售房单位);
(2)区房改办的备案证明,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房改批复、售房明细表或者备案的购房人名单;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原件;采用具结方式的,提交售房款封存证明及产权来源具结原件);
(4)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5)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部分房屋已办理房改售房登记的可不提供);
以上(1)-(5)项由售房单位提交,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6)登记申请书原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购房人);
(8)房屋买卖契约原件;
(9)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单位自测的,出自测说明可不提交)。
2、(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9)补交房屋差价的证明(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补交金额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房屋面积×6%);
(10)“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原件;
(11)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法院判决除外)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法院判决除外)。
3、已购公房在交易程序规定
凡属房改房买卖、交换、拍卖、抵押的,可由当事人凭房产证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属房改房赠与的,可由产权人直接向市房地产估价所申请办理。下面详细说明:
1.卖方到交易所领取《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书》,自行送达到原产权单位征询意见,并向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房地产平面附图。
2.买卖双方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资料,提出交易申请。包括:(1)《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2)《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3)产权人身份证。
3.交易所对拟买卖的房改房进行验价、审核、核定税费。
4.卖方持收据到交易所领取《过户通知书》。
5.卖方到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补交公摊面积价款或土地出让金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出售、交换及赠与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做以下处理: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该地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4)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该地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5)以上收人应全额存入各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6.买卖双方凭《过户通知书》按规定缴齐契税、印花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情况,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缴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人“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7.核发房地产权证。房改房转移登记须提供的材料包括:(1)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4)二手房买卖合同。(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6)完税证明。(7)房屋测绘平面图。
另外,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1.卖方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应亲自到现场办理手续。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须出具经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卖方居住在国外,并委托国内人卖房,除了提交卖方居住国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外,还应经国内使馆认可。
2.各地程序稍有不同。例如,广州市就简化了房改房上市程序:一是将房改查证程序后续,改变原来办理房改房交易登记手续过程中需要到市房改办查证手续的做法;二是通过自主开发程序,实现了与房改办之间的业务系统对接,使市民能够在办理房改房交易登记时,同步办理补交出让金、公摊等价款和标准价补偿手续,同时使得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时间也有所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