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如何分割?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建设进程的深化,绝大多数公房已经过房改变成了产权房,但仍有一小部分公房所有权并未出售。因为承租人对公房只享有承租权,而不享有产权,当夫妻离婚的时候,公房如何处理也成为了一个难点。那么,离婚时公房如何分割呢?夫妻一起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处理呢?
一、离婚时公房如何分割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处理公房承租权归属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反目,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合情合理,百姓拥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希望女方注意。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3、照顾身心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身心残疾好理解,也应当照顾。“生活困难”就要从双方的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其他因素酌情考虑了。
4、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一方有婚外情,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或是有不良嗜好,或是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毕竟房子是人家的,还需要听取人家的意见。
二、公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由法院酌情赴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应归该方享有。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入(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其实,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形成完全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之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给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如果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可以运用这一条款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