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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275次 [字体: ] 背景色: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

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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