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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323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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