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儿房子 儿去世能不能要回?
郑先生的老母亲拆迁得到两套房,送了一套给儿子。因为不愿意儿媳妇“占便宜”,就办理了公证,写明房子赠与儿子一人所有。没想到儿子因病走在老母亲前头,老人悲痛中向儿媳妇挑明:“我把房子赠给儿子,属于他一个人的。我儿子过世后,这房子就应该返还给我!”那么,老母亲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送给别人的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
再婚夫妻分居后要离婚
郑先生、李女士从2007年2月开始网恋,并于同年5月在北京登记结婚。
双方均系再婚,因草率“闪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到2009年郑先生甚至殴打李女士,给她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导致李女士提出离婚。
为了表示诚心悔改,郑先生主动提出将他名下二人居住的海淀区房产改为夫妻共同财产,添加李女士为房产共有权人,并保证不再对李女士使用家庭暴力。然而还不到3个月,因李女士私下买家具,夫妻俩又发生争吵,郑先生再次殴打了李女士,使她彻底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
2011年李女士和郑先生协商离婚事宜后,郑先生同意离婚。李女士搬离住处,开始分居。其间她多次与郑先生沟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郑先生多次借口有事,不去办理。李女士遂向法院申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老太在儿死后要儿媳返还赠房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郑先生月收入约2万元,李女士就职于一家外企,月收入税后约1.5万元。婚姻关系中,共同存款约32万元,存于郑先生名下约15万元,李女士名下约17万元。2011年,郑先生母亲在大兴区的房屋拆迁分得两套房。一套登记在老人的名下,由老人自住,另一套则登记在郑先生的名下。老人考虑到房屋赠与的风险,就同时办理了公证,写明房子赠与其子郑先生所有。
2013年3月郑先生因病入院,多次向李女士真心认错。李女士考虑到郑先生病情严重及多年的夫妻情分,主动陪护在郑先生身边悉心照料。郑先生的母亲也看在眼里。同年7月郑先生因救治无效过世后,不久郑先生母亲便要求李女士返还其子郑先生的房产。“当时我把房子赠给儿子,属于他一个人的。我儿子过世后,这房子就应该返还给我!”
丈夫前妻索要女儿抚养费
郑先生的母亲对李女士谩骂,并多次到其工作单位对她进行辱骂,称她出轨并为争遗产害死郑先生。“害死我儿子,还要争遗产,你就是畜生!”种种过激的语言对李女士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也对其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而郑先生过世后,他与前妻所生女儿刚满13岁,她也要求继承父亲遗产。郑先生的前妻认为李女士恶意侵占其女儿父亲的财产,要求李女士一次付清抚养费。她还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对李女士进行恶意中伤。
李女士在郑先生前妻及其母亲的百般诬赖、谩骂下,身心遭受了巨大伤害,导致精神崩溃,突患严重抑郁症,入院治疗3个月后才有所好转。为此,她要求郑先生的母亲及前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赠儿房产 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
此案中的房产究竟该如何归属?北京市天江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纠纷首席律师翟振锋认为,郑先生于2009年同意将李女士作为其海淀区房产的共同所有权人,因此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各方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双方婚后共同存款32万元,虽然各方名下均有存款,而且数额不同,但因为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工资、财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公积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应当各分得一半份额。
至于郑先生母亲赠与的房产,应如何分割?翟律师认为,郑先生母亲的公证内容是赠与其子郑先生一个人所有,排除李女士的共有权利,那么该房产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郑先生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作为其个人财产,也可按照遗产继承进行分割。当然,若公证内容未明确排除李女士的共有权利,则该财产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且李女士的份额应为百分之五十。
房子作为遗产 由三人共同继承
郑先生的母亲坚持认为:“儿子去世了,赠给儿子的房子就应该还给我。”郑先生的前妻也为了女儿找到李女士,要求继承郑先生的遗产。那么,这房子究竟该不该还给老人?郑先生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
翟振锋律师认为,首先要确认郑先生生前所有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海淀区房产的一半、大兴区房产、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由于郑先生未留下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女士、郑先生母亲、郑先生女儿均应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郑先生所留遗产。继承遗产份额的原则是各法定继承人份额相同。不过,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悉心尽到夫妻义务,可以主张多分遗产。
由此可见,就算是郑先生母亲赠给儿子的房子属于郑先生一人所有,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也应由上述3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分割,即李女士、郑先生的母亲、郑先生的女儿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返还赠与人郑先生的母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另外,郑先生拥有的海淀区房产一半的份额作为其遗产,由上述3位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即每人分得该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李女士继承后,加上自己原有的这套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总共将拥有该房产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同理,郑先生所有的16万元存款作为遗产,由上述三人继承后,郑先生的母亲和女儿各分得约5.3万元,李女士继承约5.3万元,加之原先所有的存款16万元,总共应占有存款21.3万元。
抚养义务终止 且非继母不担抚养义务
郑先生的前妻替女儿索要抚养费,李女士该不该给付?翟振锋律师说,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过,此案中该未成年子女与李女士并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李女士并不承担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其次,由于郑先生已经去世,抚养义务终止,不应当再支付抚养费,而是应在继承案件中由郑先生的女儿主张分得遗产。至于李女士要求郑先生的母亲及前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翟振锋律师认为根据已知案情,两人对李女士的精神及生活确实造成了伤害,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李女士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李女士的请求并不在此案的范畴内,故不能与本案一并解决,因此需要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