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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小吃租约到期 房主起诉要求腾房

日期:2015-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2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林静小吃租约到期 房主起诉要求腾房

作者:王湘羽

近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了原告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被告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末机械公司的下属单位,北京某科技工业公司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的一处55平米的房屋出租给姜某某用于商业经营,租期三年。出租合同到期后,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公司不欲续签合同,故要求姜某某腾退房屋。

一审中机械公司诉称:2009年12月30日,其下属单位北京某科技工业公司与姜某某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现合同已到期且不再续签,但姜某某拒绝腾退房屋,故请求判令其腾退房屋,并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姜某某认为,合同快到期时,其一直积极与机械公司谈续签的事情,但对方一直不和其谈,导致双方没有续约。而且姜某某认为,机械公司之所以诉讼是想涨租金,现在她愿意继续承租房屋,也接受机械公司涨租金。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姜某某承租诉争房屋用于经营小吃店,对外经营名称为林静小吃。另外,由于2011年机械公司的下属单位,北京某科技工业公司被注销,之后由机械公司与姜某某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租期届满后并未续签租赁合同。之后,姜某某继续占用诉争房屋,但未交纳房租。2013年10月30日,机械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腾房,并要求姜某某给付违约金1万元。审理期间,姜某某于2014年4月向机械公司支付了6.9万元,希望继续承租诉争房屋。但机械公司依然不同意续租,坚持要求腾房。

一审法院认为,机械公司要求姜某某腾房的请求,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同时驳回了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姜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13年3月31日届满,虽然姜某某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支付6.9万元,但在其支付该笔费用之前机械公司已经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即已经对姜某某继续使用租赁物的行为提出了异议,故双方并未续约,机械公司要求姜某某返还诉争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租赁合同中虽约定了违约金,但该约定系为保证合同履行,现租赁合同已经届满,机械公司要求姜某某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机械公司表示收回诉争房屋后准备自用,姜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机械公司已将房屋出租他人,故其主张优先承租权没有事实根据。综上,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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