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拿产权证要求儿子腾房 法院认定儿子对房屋享有使用权
作者:朱文君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一对父子,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是父亲。因父子关系紧张,2014年5月,父亲以自己是产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一家腾退房屋。
经法院审理查明,柳大爷与杨大妈原为夫妻,柳某系二人之子,柳某与李某系夫妻。1994年,柳大爷与杨大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柳某与柳大爷一起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中西瓦房四间归柳大爷所有,东瓦房四间归杨大妈所有。2001年上述房屋被拆迁,北京昌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置柳大爷三居室一套,即本案争议的501号房屋。后柳大爷取得501号房屋的所有权证,柳大爷与柳某、李某一直共同居住501号房屋。2013年10月,柳大爷与异性在诉争房屋居住时与柳某、李某发生矛盾,后搬离该房屋。现501号房屋由柳某与李某、女儿共同居住。柳大爷以自己是诉争房屋的所有人为由要求柳某与李某腾房。2014年6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柳大爷的诉讼请求。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中,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柳某、李某对于诉争房屋有没有相应的权利,501号房屋的返还问题不仅涉及房屋所有权,亦与房屋使用权密切相关。501号房屋来源于柳大爷原有住房的拆迁,拆迁人明确表示,正是考虑到柳某与柳大爷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才安置了柳大爷一套三居室,故柳某应对501号房屋享有使用权,其对诉争房屋的使用并非属于无权占有,柳大爷无权要求其腾房。据此,二审法院做出改判,判决驳回了柳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