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无理扣租金 商户起诉讨说法
作者:朱文君
2014年4月,业主曾某租赁天大公司的场地并签订了合同,缴纳了租金、物业费、质保金等费用。同年7月,曾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放弃保证金,但要求天大公司返还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却遭到天大公司的拒绝。曾某遂将天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费用。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26日,曾某与天大公司签订《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天大公司的场地,租赁期限一年,租金为6000元。合同约定双方如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月租金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曾某向天大公司交纳了租金、物业费、质保金等共计7600元。2014年7月2日,曾某向天大公司寄送合同解除协议书,申请撤离市场,天大公司并未回复。曾某于2014年7月10日将诉争场地交给天大公司,天大公司于当日换锁。后因相关费用的返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曾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放弃保证金,但要求天大公司返还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天大公司则坚持认为合同解除系因曾某单方违约,不同意返还租金、物业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天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天大公司的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合同的解除系曾某单方违约所致,还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从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合同履行过程中,曾某于2014年7月2日书面告知天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天大公司虽然未及时回复,但在曾某将诉争店面腾空并返还钥匙时,天大公司收取了曾某交还的承租店面的钥匙,后又将诉争店面换锁,上述行为应视为双方已经就诉争店面办理了交接手续,合同已经协议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天大公司应当返还曾振华合同解除后未履行期间的剩余租金及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