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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以已故父亲名义卖房遭索赔 中介担责80%

日期:2015-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171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已故父亲名义卖房遭索赔 中介担责80%


作者:耿瑗

甘先生的两个儿子以已故父亲名义卖房被判无效,并因此赔偿对方损失。甘先生的两个儿子认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中介存有过错,遂将中介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介公司承担80%责任。

案件回放:

甘先生2007年10月2日就去世了,2012年8月4日,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甘先生的两个儿子以甘先生的名义与买房人戎先生签订了《居间成交确认书》、《按揭贷款、过户代理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文件。在出售方签字部分,均是甘先生的两个儿子代甘先生签字的。之后各方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2013年,戎先生将甘先生的两个儿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甘先生的两个儿子在其父亲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仍以其名义与戎先生签订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判决甘先生之子赔偿戎先生23万元相关损失。随后甘先生之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中介公司承担该责任。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涉案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对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尽职审查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理应且有能力为委托方把关,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约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该中介公司认可当时签约时其知悉房屋产权人甘先生已经去世,但在此情况下,甘先生仍作为出卖方在合同中出现,而二手房买卖合同涉及到网签备案、按揭贷款、二手房评估等一系列专业化复杂化的流程,已经去世的甘先生作为买卖合同主体,明显不具备实际履行该合同的条件,而该买卖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甘先生之子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该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显然未尽审查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与甘先生之子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综合考虑认为中介公司就该损失承担8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核合同义务是整个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败,中介公司未履行或履行审核义务有瑕疵的,可认定为中介公司的失职行为,属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如未造成买卖方损失的,应当承担减少或免除中介服务费之责任;若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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