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出资大半与女友共同购房 分手后千万学区房被判各占一半
作者:苏振
恋爱期间,张明出资近80%和女友李丽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因共有房产份额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双方各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
张明诉称,2010年其和李丽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一套,共花费700多万,其中自己出资近600万元。由于该房屋所有的过户手续都由李丽办理的,直到2012年才知道在没有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该房屋被李丽登记为共同共有。现在其和李丽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两人也未建立家庭关系,故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而且按照出资比例,其应该拥有该房屋80%的所有权份额。
李丽在一审中答辩,最初是想单独购买该房屋为儿子上小学做准备的,但后来张明主动提出共同购买,基于当时双方稳定的恋爱关系及结婚意向,便同意了共同购买该房屋。后来张明有了新的交往对象,两人便分手了,其现在也同意分割该房屋,但应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根据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最终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份额。判决后,张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应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购买房屋并进行过户登记系个人重大财产处置行为,据查,张明不但全程参与了前期购房过程,交纳了大部分购房款项,而且房屋过户当天与张丽一同前往,后由于自身原因在办理完税费交纳手续后离开,剩余手续才由张丽一人完成。房屋购买后,张明一直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事宜,且买房两年后张明之子使用了涉案房屋在学区内的上学指标。故张明提出李丽擅自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未与其商量,且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两年后才拿到房产证,其一直未查看房产证内容的主张有悖常理,不应予以采信,双方物权登记公信效力应予维护。同时,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要求分割,现双方均同意分割涉案房屋,在无法达成具体分割意见时,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九十条,判决涉案房屋双方各占50%,并无不当。(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张明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