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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 房屋买卖合同

开发企业房屋被预查封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11-25 来源:《中国房地产》 作者:金绍达 阅读:251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县房地产管理处询问:我处现在遇到开发企业房屋被法院预查封的几个问题:1.法院将开发商在一个小区内在建的11幢房屋全部进行了预查封。在预查封之前,有一部分期房已经销售,并经过我们的商品房备案中心备案了。这些已备案的房屋是不是不属于查封的范围?2.现在开发商的房屋已处在查封状态,但曾经购买这些房屋的买受人现在和开发商协商退房,开发商也同意把已销售出的房屋退还,这退还的房屋是否属于查封的范围?如果开发商将退回的房屋再进行销售,我们是否可以重新予以备案?3.如果开发商在这以前已经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后房屋才被预查封,那么,在房屋竣工后能否办理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还能否转为抵押权登记?

金绍达: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在2004年联合发的5号文件对预查封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是“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据此,已出售的房屋应是不包括在内。但登记机构不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法院既然已经对房屋全部进行了预查封,已经销售并备案的房屋也应视为已经预查封。对买受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文)中已有表述,会有合理的解决方法。

已出售的房屋如被退还,实质上是房屋买卖双方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这和法院查封的效力没有任何关系,房屋仍然是处在查封状态,开发商不能对这一房屋再进行销售。预购商品房登记备案虽然不是物权登记,但出售已被查封的房屋是开发商明显的违法行为,考虑到预购商品房登记备案本身是一项管理手段,如给明知为不合法的预售进行备案,显然不宜,还易于误导买受人,酿成日后的纠纷。因此,房产管理部门不能为之备案。

《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其中第1款第6项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且在建工程在竣工后办理初始登记时,需要权利人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抵押权登记,也要权利人申请。所以,对这类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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