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园 葛峰 马奔 【来源】扬子晚报
常州的两位业主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铺,协议签了三年后却发现,开发商已将该商铺二次出售给他人,无奈之下,两位业主只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第一份购房合同。
交了60万首付买套商铺
虽未交付实已转租至今
2009年8月,家住常州市武进区的张某与王某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郑陆镇某小区内,意欲买房投资。经过实地查看、仔细斟酌,张某与王某决定购买位于该小区内的一间总价逾100万元的商铺。当年10月,在给付了60余万元购房款后,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待甲方(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银行协商好贷款事宜后乙方(张某、王某)再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该开发商就将尚未竣工的商铺钥匙交付张某、王某,而张某、王某将商铺租赁给第三方使用至今。
开发商竟偷偷一房二卖
被告上法庭
可就在去年3月,两人得知开发商已将此商铺卖给了第三人蒋某。张某、王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两人的合法权益,故将开发商起诉至武进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购买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张某、王某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协议中对于双方的当事人名称和姓名、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办理房产证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张某与王某分别于2009年8月、2010年2月先后支付房款70万元,余款尚未付清。另查明,2013年3月,该开发商与第三方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同一商铺出售给蒋某。因商铺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商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房子卖给先签合同的业主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案中两原告与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且在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付两原告,两原告也将商铺租赁给第三方使用。被告辩称已与原告口头协商解除协议,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综上,法院支持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