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好友”买下一套房子,因故一直没有过户。没有想到,十年后,卖家因债务问题被起诉至法院,尚登记在卖主名下的房子就这样被法院依法保全了。在索回房屋无果的情况下,买家只能对卖家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原房主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
记者2日从浙江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返还给买家购房款14万元及利息。
王女士与张女士均系临海城关人,俩人关系很好,是名副其实的“闺蜜”。2004年5月,张女士欠债急用钱,想出售自己家的房产抵债。王女士正好手头有闲钱,便以1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张女士坐落在城关某巷子某二层楼房,面积约70平米。
王女士支房款后,双方约定,等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成熟,张女士便依法协助履行办理过户手续。
考虑到当时张女士没有地方居住,王女士又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将该房屋租给张女士一家居住。
由于张女士家中事务一直繁多,作为“好友”的王女士也不好意思催促。直到2008年,张女士才将这套房子转到自己名下,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但王女士多次催促张女士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女士却始终找借口推脱。
此事一拖拖到2014年8月,好友张女士突然下落不明,家人朋友都找不到她。后来王女士才知道,张女士因为负债累累,干脆一躲了之。
一名债权人陈先生因张女士欠了他30万元没有归还,向临海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临海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张女士名下还有这套房屋,便将该房屋依法进行了保全。王女士知晓后,立即拿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于当年10月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临海法院经公开开庭听证后,以房屋买卖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查封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女士名下,法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梅春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虽已经支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查封房屋,但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为由,裁定驳回异议人王女士的异议请求。
房屋取回已经无望,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购房款14万元以及利息。
法庭上,王女士认为该房屋现无法转户到自己名下,所以起诉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张女士开庭当天依旧没有出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已依约履行了款义务,故张女士应当履行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相关手续。鉴于该房屋产权现尚登记在张女士名下,而张女士与他人尚有债务纠纷,致使该房屋现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在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之下,王女士已无法再依据其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而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权属。故王女士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要求返还购房款1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