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李某夫妇支付的8万元购房定金后,臧某单方抬高房价并要求追加定金至40万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为此,李某夫妇将臧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支持了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李某夫妇与臧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二人购买臧某位于丰台区某处房屋,总价款198万元,购房定金8万元,双方于定金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签署后,李某夫妇按协议约定支付臧某8万元定金。
同年9月,李某夫妇按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与臧某签订买卖合同时,臧某却单方将房款提高至200万元,并要求追加定金至40万元。由于臧某违反《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
李某夫妇后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臧某的行为致使他们无法购买该房屋,在此期间房屋价格持续上涨,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臧某返还购房双倍定金。
臧某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原告最迟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提供相关审核材料,但对方未能提供,导致未能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内容,双方将定金金额变更,原告也予以认可。臧某还称,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他身患重病,严重影响民事行为能力,故所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败诉后,臧某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臧某主张以李某夫妇未提交相关购房资质审核材料为由致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不成立。定金交付后,《买卖定金协议书》成立并生效,臧某应履行。臧某主张其因患病导致民事能力降低,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