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夫妻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能否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廖临怡
【案例】
甲男与乙女婚后情感破裂,为不给子女带来伤害,二人决定采用分居的形式处理夫妻关系。签订了一份《分居协议》,其中约定:二人情感破裂,为不影响子女,二人决定分居。对财产做出如下分割: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归乙女所有。存款归甲男所有。并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也做出了相应的约定。该套房子是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协议签订后也未过户给乙女。不久甲因病猝死,未留下遗嘱。甲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分歧】
对于本案中登记于甲男名下的房产一套是否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分居协议》中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该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是对二人婚后共同财产的内部出分,二人均未对协议反悔,是有效协议,房子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分居协议》中约定了房子归乙女拥有,但直至甲男去世,房子仍登记在甲的名下,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房屋属于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归乙,另一半应作为甲的遗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甲乙二人签订《分居协议》并不是为了离婚,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做出权属约定,该约定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分居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用契约的方式所做出的分割,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内容不具违法性,作出约定即生效,房子全部归乙个人所有。
第二、物权法中虽对不动产的归属实行登记制,但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物权法》调整一般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九条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本案主体的特殊性,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协议中已经确定房子归乙拥有,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并不影响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内部处分,房子应属乙的个人财产。而非甲的遗产予以继承。
因此,本案中房产为乙的个人财产,而不应作为甲的遗产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