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租给游戏厅赌博租金是否应予支持
作者:辉县市法院 郭志俊
[案情]
李某新建门面房四间,为尽快获取租金赢利,便在房屋门口张贴出租广告。但因地势偏僻,很长时间没能租出。2003年4月,租房户张某来找李某商谈租房事宜。李某得知张某想开游戏厅搞赌博赚钱,但考虑到房屋难租,当场就和张某签定了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24000元。每三个月缴一次租金6000元。并注明因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张某承担。张某在交纳4至6月份租金6000元后未再支付。2003年10月,张某因开游戏厅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游戏机被没收。李某多次向张某追要7至9月份租金6000元,张某未能支付。李某向法院起诉。
[争议]
本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认定合同有效,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违背法律,损害社会利益,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应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四项义务。
(1)、守法义务。主要是指遵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遵守社会公德义务。(3)、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义务。(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义务。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损害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作为社会成员,每个个人或者社会组织,都不应当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时,故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就会因此无效,并且还会因实施该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租房目的明确,就是利用游戏机办赌场赚钱。房屋出租人李某对这一目的也十分明确。正因为明确,怕承担责任,才在合同中注明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双方签定的合同是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从而达到赢利目的。合同实质违背法律,目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