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借给李四1万元钱,李四到期不还并下落不明。张三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经一个多月时间努力查找,仍找不到李四,只好告诉张三让他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受理后形成两种意见:一是张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行为构成对李四权利的主张,诉讼时效在张三申请调解之日起中断;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张三向其申请行为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请问:张三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其向法院起诉时,其申请调解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解答:主张权利不是只有诉讼一种方式,它还包括仲裁、行政处理、追索通知、函件等形式,当然包括民间组织的具体调解活动,这些活动只要有书面证据证明,都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为由否定诉讼时效中断引起的事由。在发生理解上的争议时,应尽量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所以,《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