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为了开餐饮饭店与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商办楼5000平方米。交付时乙公司发出了《合伙通知书》表明该房用于餐饮。后甲将此房用于开饭店,在办理产权证时,甲发现该房的用途为办公用楼而非餐饮用房。甲认为其支付的是商业用房价格但却是办公性质,价值大降,乙公司构成了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乙公司认为我交房了你也用作开饭店了不构成欺诈。请问这种情况构成欺诈吗?
解答:甲、乙协商买卖商品房用于开饭店,主要问题涉及房屋的实际用途。对此,甲为了自己经营目的的实现,应当进行专业调查,比如到房管部门、登记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了解该房屋能否用于开饭店。如果其未作这些调查,说明其对自己的权益重视不够,甚至有放任的倾向。
至于乙方将5000平方米商务办公楼售出,当然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该楼用于开饭店,如饭店不能开,甲方有权将该楼退还乙方,则说明乙有明确告知义务和详细说明义务,其应协助甲了解清楚该楼能否用于开饭店。如果乙明知不能开饭店还隐瞒真相将该楼售与甲开饭店,结果导致饭店根本开不成,则乙对该笔交易的严重缺陷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从《合同法》规定上看,欺诈是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象,为了本方利益而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应当明确的是,该地段的用于开饭店的商品房其价格是多少,本案所涉商务楼是否买卖价格严重离谱?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为明显高价或者低价,即显失公平。依《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或者调整。
如果本案中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者结果存在,例如不能作开饭店用途,或者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同类用途商品楼价格30%以上的,甲方均有权主张撤销交易。反之,则交易的有效性应予以维护,应当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