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比如,判决确定某甲公司偿还债款20万元人民币,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数额应当限于20万元人民币和依法应当支付的利息,不得多于这一数额。在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超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冻结账户,比如,被执行人欠款12万元人民币,但人民法院却通知银行冻结20万元人民币,造成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困难。因此,本条对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范围作了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办理。实践中,某些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带通知,对此,有关金融单位有权予以拒绝。而有些金融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予办理,甚至通知储户转移存款,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