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判决执行措施之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规定。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是迫使被执行人清偿所欠债务的有效手段。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隐瞒其在银行的存款,拒不提供其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号码,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即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是了解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无存款及存款数额等情况的方法。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准其提取或者转移的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强制转汇至某一账户,以清偿权利人的债权的措施。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但如果该储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其存款情况,并有权通知接受存款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冻结该储户的财产,不许存款人动用。存款冻结后,如果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采取冻结措施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解冻,但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则可以通知该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冻结的存款划拨到权利人的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