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申请执行

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30 来源:房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2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解释】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律规定。

这项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新增加的内容。执行措施是指法院为了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益,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真正落实,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而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履行的重要保证。

执行措施可以针对义务人和被执行财产,对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指促使义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责令义务人履行或者停止实施禁止的行为;责令义务人支付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对于可以替代的行为,由他人代为完成,义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对被执行财产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查明、控制、处置财产的方法和手段。查明是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行为,包括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存放地等;控制是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掌控和制约的行为,使其财产不被转移、藏匿,包括冻结、查封等手段;处置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拍卖、变卖等。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对于执行措施一章主要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及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强制执行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解决“执行难”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建立有效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从司法实践看,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于可以查明财产的公示、纳税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另一方面也与法律不够完善有关。

为了保证执行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为强制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以及相关第三人的协助调查义务,并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德国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先要在法院指定的日期报告财产并进行宣誓,宣誓要作成记录,保证他已经按照要求凭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作出了正确且完全的报告。债务人于举行宣誓的指定日期不到场,无理由拒绝宣誓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拘留债务人(六个月以下),并强制债务人报告财产并宣誓。当债权人不能因扣押而受到全部时,债务人依申请有义务报告宣誓日前的一定时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包括:债务人对其配偶或未婚配偶,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或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或其配偶的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或对这些人的配偶的有偿转让;债务人在指定作出宣誓日前一年中所作的无偿处分,但通常节日礼品除外;债务人在指定作出宣誓日前二年中有利于其配偶的无偿处分。瑞士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有义务披露其资产,包括在为实施充分扣押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未在其占有之下的资产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和权利(违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保管债务人财产或欠债务人钱款的第三人负有与债务人相同的资产披露义务(违者负刑事责任);主管机构负有与债务人相同的资产披露义务。韩国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债务人明示财产的申请,债务人要如实明示其财产目录,包括:在送达财产明示命令前一年之内的不动产的有偿转让;前一年内向配偶、直系亲属及四等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及其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所为的不动产以外财产的有偿转让;前二年之内所作的财产上的无偿处分,但礼仪性礼物除外。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如果在明示日期不出庭、拒绝提出财产目录或者拒绝宣誓的,法院可以处二十日以内拘留;债务人提出虚假财产目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执行法院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债权或者不能发现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定期间责令债务人据实报告该期间届满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报告的,法院可拘提。

根据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法律规定,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财产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财产报告的法定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人在接到法律文书后,就应当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的,被执行人就应当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也就是说,被申请执行人只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就必须报告财产状况。

2.财产报告的期间要求是,被执行人当前的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要如实报告当时的,以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财产、银行账户号,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的存放场所,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一年期间内所进行的财产变动情况,提交必要的与财产有关的文件或者权利凭证等。

3.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对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处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拘留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