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学届已提倡多年,实践界也已在司法工作中广泛的采纳,这项制度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里的“财产”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即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后,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这项制度重在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旨在维护交易的秩序,即人们对交易安全的信心,以促进物尽其用。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法律保护的安全有静态的安全和动态的安全。前者是指法律保护人们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禁止他人非法占有,因此又称为“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后者是指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此种安全又称为“交易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立足于交易安全保护之上,它反映了近代现代社会人民欲求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的理想。
《法国民法典》时代,还没有确切的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德国民法典》首先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明确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即资本主义生产与再生产之顺利循环,有赖于流通安全之保障,财货之安全流通实在是不可欠缺,为此纵使牺牲静的安全,也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现代社会强调交易的快捷性,交易人不可能将过多精力放在审查产权的真实性问题上,如果完全由善意受让人承担物权处分不生效力的风险,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会使交易主体因畏惧承担此种风险,而怠于进行各种交易或为安全起见不惜一切代价以确定权利的实像,从而使交易过程延长,这会严重影响交易的进程,阻碍经济的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在于交易,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人取得的权利,则交易者就不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有效地发挥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动态效用,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所以法律保护善意受让人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原物的效用,也可以督促原权利人更审慎的选择对其物的占有人。
第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标的物可能数易其手,如果允许原所有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会推翻现有的秩序,使大量的社会资源陷入无休止司法程序中,而大量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必将使各方当事人亦将陷入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