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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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常识
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流程财产保全制度作为前置性民事执行制度,目的在于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权益。因其在客观上有利于执行案件办理,所以便利执行成为财产保全的重要附加功能,同时,在维护法院司法权威等方面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北京地区的代理经验,将实践中财产保全常见问题整体如下,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进行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民事诉讼法》对担保数额未作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这一担保要求过高,导致保全适用比例过低,而此次担保数额的调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将使保全更能充分地发挥作用。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及解除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处分财产,而债权人来不及起诉,需要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否则,申请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