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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案例

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为何会被法院撤销

日期:2022-1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为何会被法院撤销?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张开华,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女方给付男方房屋分割款28万元,房屋归女方所有。嗣后,女方按约给付价款,男方亦协助女方办理过户登记。为何“跳出”的第三人要求撤销房屋过户行为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如东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钱某系某公司的职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钱某因过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19年12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月19日,钱某出具赔付承诺:自愿承担缺失货物的损失25万元。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某公司自2020年10月22起先后向劳动仲裁委、公安局、法院寻求公力救济,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钱某赔偿某公司65万元的判决。

钱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2月17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四、共同财产分割:位于×××路×××室113.31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价值为124.573万元)和房屋内物品归女方陈某所有,女方陈某给付男方钱某28万元,于领取变更后的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当日或次日给付8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21年春节前给付……2020年12月17日,坐落于×××路×××室登记为陈某单独所有。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陈某向钱某汇款数额为27.8万元。某公司认为,钱某将名下房产转让给陈某的行为影响其债权的实现,要求撤销钱某将×××路×××室房屋转让给陈某的行为。

裁判理由: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陈某在登记离婚之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分割处理,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某公司的债权实现,且陈某知晓该情形,因此,某公司有权请求行使撤销权。陈某对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债权保全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例外”允许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实质为诚实信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就本案而言,钱某、陈某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处理以明显不当方式减少钱某责任财产,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应以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为前提,切不可以“厚此薄彼”的方式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加重财产负担,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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