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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案例

夫妻双方婚后都居住在A市多年。婚后在省会城B市购得房产一处,现一方起诉离婚,并涉及位于B市房产的财产分割,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日期:2022-10-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双方婚后都居住在A市多年。婚后在省会城B市购得房产一处,现一方起诉离婚,并涉及位于B市房产的财产分割,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于双方多年居住在A市,A市也是被告的住所地。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A市法院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以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虽然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但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所以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的住所地A市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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