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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配

日期:2017-11-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8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配

答: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在实际生活中,城镇居民购买的房改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按房改房政策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二是按房改房政策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二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第一种情形下,如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不纳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将该房屋判决归登记人所有,但应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改房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房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如房屋虽为夫妻一方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尽量将房屋分割与子女抚养相结合。对于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房屋,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均不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房屋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种情形中,根据我国婚姻法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当事人可就房屋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就房屋居住使用进行判决,对于房屋权属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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