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将其拥有的一套三居室房屋转让给何霖。为了逃避税费,两人商定:签订甲、乙两份合同。甲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40万元;乙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20万元,主要是为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甲合同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2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何霖向李霞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按照20万元的房屋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余款按照合同约定于2007年8月底前付清。此后,何霖一直拖延支付余款,李霞经多次索要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李霞诉称,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甲、乙两份买卖合同。乙合同的交易价格20万元,是为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甲合同载明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双方以乙合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该合同反映的不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被告在支付20万元购房款后,拒不支付余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
被告何霖辩称,当事人双方虽然签订了甲、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过程中是以乙合同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甲合同未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已经按照甲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不存在拖欠购房款的问题。
法律评析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我国,由于房产交易的税费是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一些当事人了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以较低的价格申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即是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之一。当事人将40万元的房屋交易价格以20万元申报,偷逃税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乙合同虽然经过了房产交易主管部门的审核,但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甲合同反映了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在该合同中已经载明乙合同是为了办理产权过户之用,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甲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甲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补缴税费并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