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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就小区广告费归属问题接受广州电视台的采访

日期:2016-05-0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3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州分所讯 有小区业主跟广州电视台的记者反映,在小区的电梯里、门口等公共区域常见各种广告,据了解,这些广告都是物业公司引入的,收益也被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们提出疑问,小区广告费应归谁所有,物业公司引入广告并收取广告费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27日上午,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李小非律师。该采访将于4月27日晚上8点在广州电视台广视新闻栏目播出。

李律师认为,关于小区广告费归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业主享有共有的权利,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在上述公共区域内设立广告所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如果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引入小区广告,并私自收取小区广告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相应的广告费用。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服务费用一般由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和开发商支付的经营补贴构成,在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费用是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归业主所有,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向记者反映情况的业主们所在的小区确实存在物业公司私自引进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的侵权行为,小区业主们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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