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纠纷 构成违约需担责
作者:勐海县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云南法院网 近日,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景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原告陈某某向被告景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定金2万元,订购被告开发的打洛镇原电影队兴洛商贸街B幢的房屋2间,2009年12月13日 原、被告双方签订《认房协议》,约定:原告在签订《认房协议》时支付首期认房款2万元,余款176,800元在10日内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支付,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至今,原、被告双方一直未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未向被告交付购房款余款176,800元,被告也未向原告退还定金2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房协议》是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一份有关未来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了2万元的定金,但被告却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无法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进行商品房预售,被告已违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不服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对该案维持了原判。
(作者单位: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