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

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房产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5-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35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房产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詹某与石某为母子关系。系争房屋为石某、詹某共有。2014年12月12日,江某与石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江某以595,000元的总价款购买系争房屋;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50日内签订示范文本的《××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江某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定金50,000元;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守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协议落款处的“詹某”系石某代签。该协议签订当日,江某向石某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5年2月4日,石某作出承诺:本人石某出售××市××区××一路××三村××号××室房屋,购买方为江某,出售方出售此房已逾期5天,现承诺此房于2015年2月8日履行原居间合同,若出售方未履行合同,本人石某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赔偿购买方江某人民币10万元整。2015年3月3日,江某向石某、詹某发出催告信,未果。

【律师分析】

系争房屋为石某、詹某共有。石某未征得詹某同意,擅自出售系争房屋,而江某明知系争房屋系石某、詹某共有,且石某未能提供相应委托书的情况下,与石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事后又未取得詹某的追认,故该《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导致无效的责任在于江某与石某。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江某要求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并要求石某、詹某依据该《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19,000元,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石某应当返还江某已付款50,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