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打官司的“最后一道工序”
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您的官司终于打完了,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时,您可能长舒一口气:“总算赢了!”这里,我们提醒您,官司打赢了,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实现了。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履行,即: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种便是执行。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您就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如何申请执行呢?首先,您应该了解您的案子应该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例如:老王到法院打腾房的官司,一审法院 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不服,上诉到我院,我院二审改判对方一个月内腾退房屋,老王的官司赢了。但是,法定期限过了,对方当事人丝毫没有搬家的动静,老王到我院申请执行,法官告诉他,应该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老王却认为:一审法院判我败诉了,我不相信他们,我相信你们,所以我要求你们执行我的案子。老王的申请我院不能受理。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老王应该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同样是老王这个官司,二审法院判决对方于2000年3月20日腾房,可是,对方当事人一直拖着不搬,老王实在是等不下去了,于是,他于2001年5月来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对老王的申请未予受理。为什么呢?因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被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也就是说判决书生效起超过一年不得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6个月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因此,这里得给您提个醒儿,申请执行可别过了期限。
如果您向法院申请执行,您应文准备好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但是有些案件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将案件的生效判决移送执行庭执行。例如:生活无助的刘老汉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给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四个子女置若罔闻,躺在病床上的刘老汉正一筹莫展的时候,法院执行庭的同志却送来四个子女这个月的赡养费600元。原来,法院将该案的生效判决直接移送执行庭进行执行,这就是移送执行。因为有些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妇女、儿童、老人的生活急需,判决一经做出,就应立即执行。这类案件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用、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罚款决定书。
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您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该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
这里提醒您:作为当事人,您必须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您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可是要动真格儿的,到向您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后悔可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