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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为躲债将房子过户给亲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5-11-19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记者陈婧 阅读:2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六合的高某常年在外做生意,欠了不少债。他怕万一以后债权人起诉,自己住的房屋要拿来抵债,就提前把房屋过户到亲戚徐某名下。去年,高某一家竟然收到一纸诉状,要求他们腾空房屋。原来徐某又将房子转卖他人。六合法院最终判定,徐某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有效,高某一家必须迁出。

为躲债,他将房子过户给亲戚

高某在六合有一处近140多平米的房子,全家都住在里面。但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高某突然收到传票,他被起诉到法院了。起诉他的人叫金某,称是从徐某处买来的,并已获得房产证。但高某完全不认识金某,这才意识到大事不妙。

法庭上,高某陈述,徐某是他家关系很近的亲戚。高某常年在外边做生意,欠了不少债,很担心债主讨债。万一起诉到法院,法院极有可能拍卖这套房产。高某找徐某商量,徐某给他出了一个好主意,把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他人,就算以后到法院,高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没办法。高某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但是房子过户给谁呢?徐某提议过户给自己侄子小徐。高某考虑到跟徐某关系很好,过户给他侄子很放心。

谁知亲戚悄悄把房子卖给他人

2011年2月,高某与徐某到六合公证处公证,授权徐某作为代理人,全权办理该房屋买卖、交易过户等手续。签完委托书第二天,徐某代表高某将房屋以60万元出售给小徐。

各项过户手续都已经办齐了,高某称,其实小徐并没有把60万元给他,他们一家也照常住在房子里。没想到的是,一年多后,徐某叔侄将这套房子又以93万元价格卖给了金某。直到去年初,金某要求他们一家腾空房子,他才知道自己房子早已“改姓”。金某多次要求高家搬出,但一直无果,随后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是否成立,双方各执一词

2013年10月,此案开庭审理。庭上,高某称自己是被徐某骗卖该房屋,自己一分钱没拿到。而且这是一家人唯一住房,实在没有别处可搬。而且金某自始至终都没有上门看过房,连钥匙都没有拿到,就放心把93万给了徐某叔侄,应该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他认为,小徐与金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但金某回应,在买这套房子前,他看到了徐某获取的委托书,高某卖给小徐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这说明交易是真实合法的。而且小徐手中持有产权证、土地证,说明小徐是合法所有。小徐称已经将房屋的首付款30万转账给小徐,剩下60万元为贷款。至于买前都没看房子,金某解释,当时徐某称有人住在里面,不方便看房。无论是交易行为还是程序,金某认为都是合法的,自己作为购房人理应实际拥有这套房产。

法院判决 房屋买卖有效,原房主限期搬出

六合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小徐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向小徐支付93万元的购房款,并办理了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合法有效。高某一家应当将房屋腾空让出给金某。法院判决,高家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迁出。

那么徐某叔侄“空手套白狼”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吗?六合法院王法官解释,高某与徐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如果他们的行为真的损害了债主的利益,那这个债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这套房屋相关的买卖合同。但在本案中,这个债主并没有实际存在,也即没有损害其他债主的利益,他们之间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像高某和小徐这种情形的合同,只能靠双方诚信去维护。如果一方违约,也只能依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主张。

尽管高某是咎由自取,但毕竟全家失去了唯一一套住房,他的权益还能通过何种方式得到救济吗?王法官解释,高某声称当初把房子作价60万过户给小徐时,并没有实际得到这笔钱,那么高某可以起诉小徐索要60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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