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多的女童在出租屋楼顶坠楼身亡,家属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提出近30万元的赔偿。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以楼顶围栏不符合建筑标准为由判处房东承担三成责任,赔偿179143.75元。
房东:死者父母疏忽大意
伍某是东升镇某出租屋的产权人,刘某平、王某丽为出租房屋二楼的租户。2012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刘某平和王某丽两个女儿从三楼天台上坠落,4岁半的刘某琴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3月27日,刘某平、王某丽将房东伍某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房东在楼顶临空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防护和警示措施,致使其女儿坠楼医治无效死亡,房东伍某应承担一半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房东赔偿各项损失323151元。
伍某辩称,事发出租屋共三层,刘某平一家租住在二楼,楼顶天台已修建围栏,且通往楼顶的楼梯间平时用门栓拴住。伍某认为,自己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女童坠亡是其父母重大疏忽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楼顶围栏不达标
死者的父亲证实,平时两个女儿都由奶奶照顾,但事发时奶奶外出买菜,且未将房门反锁。法院认为,刘某琴姐妹均属未成年人,刘某平夫妇作为监护人,负有保护人身安全的职责。而事发当天,刘某平夫妇及其母亲均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现行《住宅设计规范》,三楼顶天台围墙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且应设计为防止儿童攀登。但房东伍某提交的照片显示,通往出租屋天台的楼梯间共有两道铁门,天台三面有0.82米高的围墙,紧靠围墙则有若干比围墙略矮的花坛,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房东应对幼童坠亡承担次要责任。根据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院认定原告的赔偿总金额为563812元,故判决房东承担三成责任,向原告赔偿169143.75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伍某向中山市中院提起上诉,但于不久前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