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保全后如何处理撤回申请的解除裁定问题?
问:我在民间借贷中借给他人7万元,我发现债务人有一辆车辆,就依法申请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依法扣押这辆债务人的车辆。现在债务人和另外一个两手车行提出异议,声称此车辆在保全前已经以合同的形式卖给了车行。车行经营商出示了交付车款后债务人出具的收条。我该怎么办?是撤回保全申请还是等待法院处理?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31条、第32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扣押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现在出现车辆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按照第31条第6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扣押的时候,可以依法解除保全裁定。法院解除保全裁定是有合法依据的,他人买卖车辆是否善意,无法在保全中查清,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待社会的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