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王老太太现年87岁,20世纪40年代初嫁给蔡某,婚后与蔡某共同抚养蔡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供他们上学,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后又帮助他们照顾孩子,把一生的心血和积蓄都用在这两个继子女身上。然而,蔡某去世后,继子蔡小龙便背地里将蔡某和王老太太共有的房屋产权变更到他的名下,其妻也经常找碴儿辱骂王老太太。2006年春节期间,王老太太忍无可忍,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在外地流浪。因无经济来源,老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王老太太来到法院,状告继子蔡小龙,请求其支付赡养案。王老太太没有任何收入,她向法院申请免收诉讼费。法院审查后,免收了她的诉讼费,最终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400元生活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活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而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在起诉后,原告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书记员记人笔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后,应当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对方当事人败诉,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被减交、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在查实后将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