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期限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等作用。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在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的背景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能够让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则使得权利本身消灭。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