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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评析

日期:2012-05-15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冯其江 阅读:63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引言

这是发生在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耐人寻味的官司。本案原告赵一,住安徽省芜湖市黄果山小区1单元101室。本案被告分别是同一单元201室的钱二,301室的周三,401室的吴四,501室的郑五及601室的王六。案由:相邻财产损害赔偿。

二、案情

原、被告共同居住在芜湖市黄果山小区7幢1单元,该幢楼计6层。2003年12月18日,住在一楼原告赵一家中房顶、墙壁及橱柜的边缘发现溢水,并有臭味发出。经查,污水源于201室渗漏,原告遂找人疏通并联系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当时,201室业主钱二正在外面为父亲办丧事,当其赶到多日未住的房间后,发现家中卫生间蹲缸内的粪便、污水因下水管道堵塞已经溢满房间、溢至门外,并通过地面渗漏至一楼原告房屋的顶部及墙面。

当日,原告及其家人因家中装饰受损及异味影响无法居住,遂暂至旅社居住,至2004年2月18日,为此支出两个月住宿费1600元。经鉴定,原告房屋装饰工程受损价值为5205元。这期间,赵一与钱二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一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潢等经济损失6805元及承担鉴定费1700元。

被告钱二辩称,真正的污染源并不在二楼,而在于本单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自己虽曾将该房出租,但2003年11月底已将该房收回并在父亲病重期间使用过该房屋,并没有疏于管理。因忙于父亲丧事,对堵塞无法预见,不应该承担责任。

在被告到法院后,钱二以渗水系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为由,申请追加301室周三,401室吴四,501室郑五及601室王六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法通知三楼以上住户参加诉讼。

楼上住户答辩意见,把我们都拉进来证据不足,应该对每家排污设施进行调查,谁家堵塞谁当承担责任。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房屋虽共用主下水管道,但该管道没有被谁擅自改造,楼上也从来没出现过堵塞现象。此次堵塞,因二楼曾租给别人临时居住、疏于管理、又没能及时通,才导致污染后果,当由二楼承担责任。鉴于原告确有损失及邻居关系,三楼以上的周三、吴四、郑五、王六自愿以帮助的名义分别给付原告300元;为了睦邻友好,原告书面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三、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下水管道堵塞无疑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主要因素,但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责任人无法查明,考虑到该主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六楼的五被告共用,五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钱二作为二楼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对其房屋尽到管理职责,但其在家中下水管道堵塞后没有及时发现和疏通,造成粪便、污水渗漏,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数额,经鉴定的房屋装饰损失5205元及原告住宿费1600元,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责任认定,被告钱二承担其中的70%,即4763.50元,被告周三、吴四、郑五、王六共同承担其中的30%,即2041.50元,因原告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的住户承担民事责任,应视为放弃权利,予以准许。2004年5月19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钱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赵一房屋装饰损失、住宿费4763.50元。

四、分析

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谓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本案二楼至六楼业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楼业主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参照各国有关共同侵权之通论,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引起主下水管道堵塞的是粪便、菜叶、污水等生活垃圾,仅仅从堵塞的物质上,是看不出这些垃圾是从哪一家投放进主管道的,在经过法庭审理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推定由二楼以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也无可厚非。 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当然,假如能查得出来堵塞的垃圾是从哪一家投放进主管道的,当由投放垃圾的住户承担责任。参照建设部1997年4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之规定: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本案虽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但侵权发生的地点是明显的,就在201室。常理上分析,因二楼近期未住人,投放生活垃圾几乎不可能,真正的堵塞物作俑者不是二楼住户。但二楼又因近期无人居住,在发生粪便、污水外溢后没能及时疏通,这又是不争的事实。从这个角度讲,对一楼造成财产损害的侵权人又是明确的,于是原告就首选起诉二楼业主,法院最终也判决二楼业主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还有一个可能承担责任者被忽视,那就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当今,各种城市生活设施都有相应的市政管理公司,各个小区都有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他们收取相应费用,进行一定的经营管理,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住宅主下水管道堵塞,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疏通的责任。谁家都要吃菜、洗碗、大便,这些正常的生活垃圾应该能够从主下水道排出,如果解决不了这类生活垃圾的下水道堵塞,以后对某些住户的财产损害还会发生,这不仅仅是共用的住户所能解决的。1999年1月1日,建设部与财政部共同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该办法第三条亦明确: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因此,如果小区的主下水管道的管理有问题,亦可以追究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纠纷个案都有其特殊性,需要法官运用法学理论进行细致的分析,正确判断责任的性质、认定责任人,正确适用法律。本案中的相邻关系虽常见,但法理并不简单。日常生活中,相邻各方,应当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之原则,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他人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案三楼以上住户与一楼住户互谅互让,也折射出一片亲善和睦的邻居情意,原告放弃索赔权利,亦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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