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 1 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解读
①依法登记取得
②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 主。包括三种情形:
a:因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8 条) b:因继承或受遗赠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9 条) c:因合法建房、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30 条)
③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 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